IB:学校用地委员会

区内每幢建筑物均应设立地盘委员会。

每个委员会应负责为评估州、学区和学校场地的绩效目标和目的提供建议和咨询,并建议在学校场地可能采用的方法来实现这些目标和目的。讨论可能包括学校预算的分配以及行政和管理职能。

每个理事会的成员应由每个校长决定,至少应包括大楼校长,以及教师和其他学校人员、在校学生家长、商界和社区领袖的代表。

向教育委员会提交的学校年度报告可以包括学校校址委员会的报告。

批准日期: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