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演习
大楼负责人应负责按法律规定安排和进行紧急演习,并确保学生在紧急演习期间和实际紧急情况下的程序得到指导。
每个建筑负责人应为法律要求的具体应急演习制定书面计划。该计划应包括撤离行动不便者和其他可能需要工作人员协助才能安全离开大楼的个人的具体安排。
各校长应就应急计划向工作人员作简报。
在每年开学的第一周,每位教师应在校长确定的日期之前向其管辖范围内的学生解释该计划。此后一周内,建筑负责人应进行意外火灾和龙卷风演习。其他演练应在建筑负责人决定的时间举行。
校舍校长须于每学年开始时向家长提供一份应急计划副本。每个应急演习计划应由主管审查,并提交书记。
批准日期:20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