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处置地区物业
除处置本条所界定的建筑物外,委员会可以其认为符合地区最大利益的方式处置地区财产。当这些多余的地区财产在拍卖中出售时,所有的销售应由出价最高的人获得。不得延长贷款期限。
在处置任何学区财产时,董事会及其代理人不得仅仅因为潜在买方或承租人可能使用或打算将建筑物或财产用作非公立学校建筑而拒绝将建筑物或财产的任何权益出售、租赁或转让给潜在买方或承租人。
学区大楼的处置
就本政策而言,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 “建筑物”系指在前一学年用作幼儿园或一至十二年级学生出勤中心的任何建筑物。
- “州政府机构”系指任何州政府机构、部门、权威机构、机构、部门、局或其他州政府实体。
在教育委员会通过处置学区建筑物的决议后30天内,该委员会应向立法机关提交书面通知,说明其处置该建筑物的意图。该通知应提交众议院首席秘书和参议院秘书,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 在决定处置该建筑物之前,学区对该建筑物的使用情况的描述;
- 停用的原因和决定予以处理;
- 被处分不动产的法律说明;和
- 教育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副本。
在收到通知后,立法机关可以同时通过一项决议,说明立法机关的意图,即国家以下列方式获得该建筑物。该决议应包括:
- 拥有该建筑物的学区名称;
- 上述书面通知所载的资料;和
- 拟收购该建筑物的国家机关及收购后该建筑物的预期用途。
通知在立法机关常会期间收到的,立法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通过该决议。
如果通知是在立法机关非常会期间收到的,那么,在立法机关收到通知后不超过45天,立法协调委员会可以拒绝国家获得该建筑物的立法选择。如果立法协调委员会拒绝这一选择,该地区可根据喀纳斯法着手处置该建筑物。如果立法协调委员会在45天的期限内没有拒绝国家收购该建筑物的选择,那么立法机关应从下届常会开始的45天内通过如下概述的并发决议。
决议指定的国家机关经并发决议通过后,应当在180日内完成对该建筑物的取得,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应取得该建筑物的国家机构的请求,立法协调委员会可将180天的期限延长至不超过60天。
董事会不得出售、赠与、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书面通知中所述的建筑物或任何不动产,也不得在180天期限内或在180天期限的任何延长期间采取任何行动或不采取任何会降低该等财产价值的行动。
如果立法机关未在45天内通过本文所述的同时决议,或者如果州政府机构未在180天内或任何延期内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学区可以按照董事会认为符合学区最佳利益的方式和条款和条件处置该财产。在此所述的任何立法通知上所述的建筑物和不动产的转让,须由董事会主席签署并由书记证明。
不符合本政策所定义的“建筑物”定义的学区建筑物,可由董事会以其认为符合学区最佳利益的任何方式处置,而无需根据本政策向立法机构发出通知。
批准日期: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