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CD:就业资格验证
该地区的所有雇员在受雇时,应向主管提供身份和就业状况的证明。学区负责人应保存1986年11月6日以后聘用的所有学区雇员的档案,以证明每个雇员都已核实了自己的身份、就业状况、美国公民身份或合法外国人身份。
确立身份的文件(政策GACD)
仅为了确定就业资格,一个人必须出示诸如社会安全卡、美国出生证明或列出的其他文件之一的文件。
18岁或以上人士:
- 美国各州或偏远地区签发的驾驶执照或身份证,但须附有照片或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身高、眼睛颜色和地址等信息
- 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实体颁发的身份证,只要包含照片或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身高、眼睛颜色和地址等信息
- 带照片的学生证
- 选民登记卡
- 美国军人卡或征兵记录
- 军人家属身份证
- 美国海岸警卫队商船水手卡
- 美洲土著部落文献
- 加拿大政府颁发的驾驶执照
- 未满十八岁人士如未能出示上述文件:
- 表格M-274(11/01/2007修订)
- 学校记录或成绩单
- 诊所、医生或医院记录
- 日托或托儿所记录
如果一个人不能在雇佣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所需的文件,他或她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他/她申请所需文件的收据。然后,该人必须在收据期限结束时出示实际文件。此人必须在雇佣开始时或之前表明,他或她已经有资格在美国就业。证明申请人已申请首次获批就业许可或申请续期就业许可的收据,概不接受。
批准日期:200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