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可就其认为适当的事项举行公开聆讯。
公众听证会将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须主持公众聆讯,并须要求每名与会者陈述姓名、住所及发言目的。听证宣布后,委员会可以委托另一个人主持实际的听证。
批准日期:200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