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一般投诉
委员会鼓励所有有关该地区的投诉在尽可能低的行政级别进行处理。如果投诉的调查和确定程序未在其他董事会政策或谈判协议中规定(如适用),则该投诉将被指定为一般投诉,并根据本政策进行处理。当一般投诉直接向整个董事会或个别董事会成员提出时,投诉将提交行政部门进行研究和可能的解决办法。
非正式的过程
建筑负责人应尝试在建筑层面以非正式的方式解决一般投诉。任何收到一般投诉的学校员工都应告知个人,员工有义务向大楼校长报告投诉和投诉的任何拟议解决方案。建筑物负责人应与个人讨论投诉,以确定是否可以解决。如果问题的解决令个人满意,则建筑物负责人应记录投诉的性质和投诉的拟议解决方案,并将此记录转发给地区合规协调员。在投诉以这种方式解决后的20天内,委托人应联系投诉人,以确定该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否仍然可以接受。
如果在与建筑合规协调员的会面中,问题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或者如果个人认为解决方案仍然不可接受,则个人可以发起正式投诉。
正式投诉程序
- 正式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有投诉人的姓名和地址。投诉书应简要描述指称的侵犯行为。如个人不愿提出书面投诉,而有关事宜又未得到妥善解决,则大厦负责人可提出投诉。书面投诉表格可于各大厦办事处及中央办事处索龋
- 投诉应在行为发生后尽快提出,但不得迟于投诉人意识到所指控的违规行为后180天提出,除非构成投诉依据的行为正在进行中。
- 在适当的情况下,申诉后应当进行调查。如投诉是针对督学的,校董会须委任一名调查人员。在其他情况下,调查应由建筑物负责人,合规协调员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个人进行。调查应是非正式的,但应彻底。所有有关人士,包括投诉人及被投诉者,均有机会提交与投诉有关的书面或口头证据。
- 调查人员应出具对投诉有效性的书面裁定和对解决方案的说明,并在投诉提出后不迟于30天内将一份副本转发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 如果调查结果是建议学生或工作人员受到纪律处分,则提供给各方的书面决定将不包括具体内容,以保护学生或工作人员的隐私权。
- 如果调查结果建议学生被停学或开除,将遵循董事会政策和州法律中关于学生停学和开除的程序。
- 如果调查结果是建议无薪停职或解雇员工,将遵循董事会政策、谈判协议或州法律规定的程序。
- 与投诉及其解决方案有关的记录应转交给地区合规协调员,并由其以保密方式保存。
上诉程序
投诉人可就投诉的裁定提出上诉。申诉应由地区合规协调员、由理事会任命的听证官员或由理事会决定的理事会本身进行听证。对裁定提出上诉的请求,应当在下一级申诉作出书面裁定之日起20日内提出。上诉官员应审查调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和调查人员的报告,并应在提出上诉后10天内,给予投诉人和被投诉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交进一步证据的机会。上诉官员将在提出上诉后的30天内,对投诉的有效性作出书面裁定,并对其解决办法作出说明。每当委任上诉主任覆核上诉时,该上诉主任会在上诉提交委员会决定后30天内拟备一份书面报告。委员会须不迟于收到报告后举行的下一次定期会议作出决定,并向双方发出上诉结果的通知。董事会按照此程序所决定的任何事项,其效力与该事项在没有上诉人员的情况下已由董事会充分聆讯相同。
- 使用此投诉程序不是寻求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先决条件,包括向美国教育部民权办公室、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或堪萨斯州人权委员会提出投诉的权利。
如果在任何级别上确定发生了违反董事会政策或学校规则的行为,学区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其再次发生。本地区禁止对参与投诉程序的任何人进行报复或歧视;或提出控诉、作证、协助或参与任何调查、诉讼或听证会。
关于性别歧视的投诉
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以及其他联邦和州法律对此类歧视和歧视性骚扰的规定,有关涉嫌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投诉应按照董事会政策GAAC、员工和JGEC、学生中概述的程序进行处理,并应直接提交给第九条协调员,地址为:托皮卡SW 53街5928号,KS 66610, 785-339-4000。
非基于性别的歧视或歧视性骚扰投诉
禁止因种族、肤色、国籍、性别、残疾、年龄、遗传信息或宗教信仰而歧视任何个人参加、获得、治疗或在本地区的计划和活动中就业。(地区合规协调员的职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已被指定协调遵守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和第七章(基于性别的歧视除外)、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1975年《年龄歧视法》中规定的不歧视要求。1996年的《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协调法》和1977年的《食品券法》。
有关基于种族或残疾的歧视或骚扰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董事会政策,GAACA适用于工作人员,JGECA适用于学生。
有关歧视或歧视性骚扰投诉的调查或解决程序的信息,不涉及基于性别的行为或地区儿童营养计划,请参阅董事会政策GAAB针对工作人员和JCE针对学生。
关于儿童营养计划的投诉
对学区提供的儿童营养计划中存在歧视的投诉,应按照委员会政策KNA中概述的程序处理。
有关政策的投诉
督学应在下次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任何未解决的有关政策的投诉。
课程投诉
督学应在下次定期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未能解决有关课程的任何投诉。有关教科书和教学材料的投诉,请参阅董事会政策。
有关教学资料的投诉
大楼负责人应在收到投诉后立即向主管报告有关教学材料的未解决的投诉。
有关设施及服务的投诉
督学应在下次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任何未解决的有关设施和服务的投诉。
人事投诉
督学或相关建筑负责人应在下次定期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任何未解决的人事投诉。
关于使用紧急安全干预措施的投诉
关于地区工作人员使用紧急安全干预措施的投诉,应按照执行局政策GAAF中概述的当地争端解决程序处理。
对校规的投诉
任何学生都可以就适用于自己的学校规章制度向校长提出投诉。申诉应当在规章适用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说明申诉的依据。校长应对投诉进行调查,并在投诉提出后10天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
批准日期: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