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KD:课程或学校赞助活动中的宗教

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宣扬或贬低宗教信仰或不信仰宗教。学生和教职员应该容忍彼此的宗教观点。学生和教职员可以不参加违背其宗教信仰的活动,除非有明确的首要问题妨碍他们这样做。

宗教教育

教师可以讲授宗教、宗教文学和宗教历史,但禁止宣传、阐述、批评或嘲笑宗教。宗教文本可以用来教导宗教,但如果用来宣传特定的宗教教义,则禁止使用宗教文本。

课程与学校活动中的宗教

根据这项政策,宗教主题可以列入课程和作为学校活动的一部分。具有宗教主题或基础的音乐、艺术、文学和戏剧,如果以平衡和客观的方式呈现,并且是特定节日或研究领域的文化和宗教传统的传统组成部分,则允许作为课程或学校活动的一部分。对艺术、文学和历史中的宗教主题的强调只应尽可能广泛,以便对这些领域进行平衡和彻底的研究。这些研究不应助长任何特定的宗教信条或贬低任何宗教信仰或非信仰。

课堂上的宗教符号

作为课程的一部分,允许临时展示宗教标志。临时使用宗教符号,如十字架、烛台、新月、大卫之星、十字架、美洲土著宗教符号或其他宗教节日的一部分符号,如果它们被展示为节日文化和宗教遗产的例子,则允许作为教学辅助。

宗教节日

有宗教和世俗基础的节日可能会被遵守。学校假期要有世俗的名称,如寒假、春假等

毕业典礼及其他典礼

学校仪式应是非宗教性质的。在认识到传统的重要性的同时,委员会要求毕业典礼和奉献仪式在本质上是世俗的。

批准日期: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