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ACA:种族和残疾骚扰:雇员
教育委员会致力于提供一个积极和富有成效的工作和学习环境,没有歧视,包括骚扰,基于种族,肤色,国籍,或残疾。种族和残疾骚扰在学区是不能容忍的。严禁在任何学区教育计划或活动中对学区员工或学生进行种族或残疾骚扰。
根据197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和第七章以及《堪萨斯反歧视法》,种族骚扰是基于种族、肤色或国籍的非法歧视。根据1973年《康复法》第504条和《美国残疾人法》,残疾骚扰是基于残疾的非法歧视。禁止在学校、学校财产和所有学校主办的活动、项目或事件中进行任何形式的种族和残疾骚扰。
任何员工阻止学生或其他员工提出投诉,或对根据本政策规定提出的任何投诉不进行调查或提交调查,均属违规行为。
任何违反本政策的员工都将受到纪律处分,直至并包括解雇。
本政策禁止的骚扰包括出于种族或残疾动机的行为,包括:
- 仅基于种族、肤色或国籍或残疾,对员工提供不同的待遇,从而干扰或限制员工参与或受益于学校的服务、活动或项目的能力;
- 足够严重、普遍或持续,以致产生制造敌对工作环境的目的或效果;
- 严重的、普遍的或持续的,以达到干扰个人工作表现或就业机会的目的或效果。
种族或残疾骚扰可能源于口头或身体行为或书面或图形材料。
该地区鼓励所有种族或残疾骚扰的受害者以及了解此类骚扰的人立即报告骚扰。有关种族或残疾骚扰的投诉将得到及时调查和解决。
认为自己受到种族或残疾骚扰的员工应该与直接主管讨论这个问题。如果员工的直接主管是被指控的骚扰者,该员工应该与大楼负责人或地区合规协调员讨论这个问题。如果员工认为问题没有通过这次会议得到妥善解决,可以根据本地区的歧视投诉程序在KN政策中提出正式投诉。
将对收到的投诉进行调查,以确定在所有情况下,所指控的行为是否构成上述定义下的种族或残疾骚扰。不可接受的行为可能构成也可能不构成种族骚扰或残疾骚扰,这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普遍性和持久性。不可接受但不构成骚扰的行为也可能导致员工纪律处分。
如果发生歧视或骚扰,本地区将立即采取补救行动,以防止其再次发生。
任何员工目睹种族或残疾骚扰行为或收到其他员工或学生的骚扰投诉时,应向大楼负责人报告投诉。没有向相关学校官员报告投诉或种族或残疾骚扰事件的员工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学校管理人员如果未能对种族或残疾骚扰投诉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也可能面临纪律处分,甚至解雇。出于善意提起种族或残疾骚扰投诉不会对雇员的工作保障或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他或她的薪酬。禁止对任何提出投诉、作证、协助或参与任何涉及种族或残疾骚扰投诉的调查、诉讼或听证会的人采取任何报复或歧视行为。任何进行报复的人都将立即受到纪律处分,直至并包括终止雇佣关系。
在调查投诉的整个过程中,将尽可能保密。保密的愿望必须与地区进行彻底调查、采取适当纠正行动或向被告提供正当程序的义务相平衡。
虚假或恶意的种族或残疾骚扰投诉可能导致对投诉人的纠正或纪律处分。
本政策摘要及相关资料应张贴于各区设施内。该政策还应根据地区合规协调员的指示,在学生、家长和员工手册中公布。政策通知应包括在学校通讯或每年在当地报纸上刊登。
批准日期: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