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E:投诉
歧视投诉
地区致力维持一个工作及学习环境,不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年龄、国籍或残疾而受到歧视、侮辱、恐吓及骚扰。
禁止因种族、肤色、国籍、性别、残疾或宗教信仰而歧视任何学生。教育局局长或其指定人员(由教育局书记(5928 SW 53 Street, Topeka, KS,(785)339 -4000)负责协调遵守《1964年民权法案》第VI章、《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IX章、《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和《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中规定的不歧视要求。
任何歧视事件,包括骚扰行为,应立即报告,由大楼负责人或地区合规协调员进行调查和纠正措施。任何从事歧视行为的学生或雇员都将受到纪律处分,直至并包括终止就业或开除学籍。
任何察觉到的任何形式的歧视事件都应立即报告给大楼负责人、其他行政人员、指导顾问或其他认证工作人员,或地区合规协调员,由大楼或地区合规官员进行调查和纠正措施。任何收到学生歧视或骚扰投诉的学校员工都应告知学生,员工有义务向大楼校长报告投诉以及投诉的任何拟议解决方案。如果大楼负责人是被指控的骚扰者,应向地区合规协调员报告。对督学的歧视和/或骚扰行为的投诉应提交给教育委员会。任何一般的学生歧视投诉应根据政策KN的地区歧视投诉程序解决。
除本政策或董事会政策GAAC、JGEC或KNA关于性别歧视投诉或儿童营养计划另有规定外,有关歧视的投诉,包括骚扰投诉,将通过以下投诉程序解决。
非正式的过程
大楼负责人应尝试以非正式的方式在大楼一级解决有关歧视或骚扰的投诉。任何收到来自学生、其他员工或任何其他个人的此类歧视或骚扰投诉的学校员工都应告知该个人,员工有义务向大楼校长报告投诉以及投诉的任何拟议解决方案。建筑物负责人应与个人讨论投诉,以确定是否可以解决。如果问题的解决令个人满意,则建筑物负责人应记录投诉的性质和投诉的拟议解决方案,并将此记录转发给地区合规协调员。在投诉以这种方式解决后的20天内,主事人应与投诉人联系,以确定该问题的解决是否仍然可以接受。
如果在与主事人的会面中,问题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或者如果个人认为解决方案仍然不可接受,则个人可以发起正式投诉。
正式投诉程序
- 正式信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和地址。投诉书应简要说明所指控的违反行为。如果个人不希望提交书面投诉,并且该事项尚未通过本文所述的非正式程序得到充分解决,则建筑物负责人可以发起投诉。提出书面投诉的表格可于各校舍办公室及中区办公室索龋
- 投诉应在行为发生后尽快提出,但不得迟于投诉人意识到指称的违规行为后180天提出,除非构成投诉依据的行为正在进行中。
- 在适当的情况下,申诉后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投诉是针对督学的,校董会可委任一名调查人员。在其他情况下,调查应由建筑物负责人,合规协调员或董事会或督学指定的其他个人进行。调查应是非正式的,但应彻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有机会提交与投诉有关的书面或口头证据,并提供可能提供有用资料的潜在证人姓名。
- 调查人员应出具对投诉有效性的书面裁定和对解决办法的说明,并在投诉提出后30天内将一份副本转发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如果调查人员预计在投诉提交后30天内不会作出裁决,调查人员应向双方提供书面通知,包括预计完成的截止日期。在任何情况下,书面决定的发出不得迟于调查结束之日起10天。
- 如果调查结果建议学生被停学或开除,将遵循董事会政策和州法律中关于学生停学和开除的程序。
- 如果调查结果是建议无薪停职或解雇员工,将遵循董事会政策、谈判协议(如适用)和州法律规定的程序。
- 与投诉及其解决方案有关的记录应转交给地区合规协调员,并由其保密保存。
正式投诉及上诉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可对投诉的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应由地区合规协调员、委员会或督学任命的听证官员或委员会本身进行听证。
对该决议提出上诉的请求,应当在下一级申诉作出书面裁定之日起20日内提出。
上诉专员应审查较低一级调查员收集的证据和调查员的报告,并应在提出上诉后10天内,给予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交进一步证据的机会。
上诉专员将在提出上诉后30天内,就申诉的有效性发出书面裁定,并说明其解决办法。
本地区禁止报复或歧视任何反对歧视的人,包括骚扰;参与投诉程序;或提出申诉、作证、协助或参与任何调查、诉讼或听证会。
使用此投诉程序不是寻求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先决条件,包括向美国教育部民权办公室或堪萨斯州人权委员会提出投诉的权利。
批准日期: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