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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董事会会议应准确记录并记录。书记员应负责每次董事会会议的记录和抄录。书记员缺席时,董事会应指定代理书记员。督学和董事会成员均不得担任代理书记员。非正式会议记录应在每次会议后尽快送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审阅每次会议的记录,作出任何必要的更正或更改,使记录准确反映董事会采取的行动,然后批准提交或更改的记录。

会议记录应清楚地反映董事会投票通过的所有议案,包括董事会对未通过的议案所采取的行动。除非董事会选择将书面评论作为会议记录的一部分,否则会议记录将不包含董事会成员、嘉宾或工作人员所作的每项书面或口头陈述的摘要。如提出要求,委员会可指示书记将书面注释的副本附在原会议记录后。

批准日期:200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