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AB:搜查财产
校长有权搜查财产,如果有合理的怀疑,地区的政策,规则或指令被违反。此外,所有储物柜都应在没有事先通知或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接受随机搜查。校长的所有搜查必须在另一名成年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搜查储物柜
地区学校的储物柜应由校长监督。学生不得期望在任何学校储物柜有隐私。
所有储物柜锁的密码及/或钥匙应由委托人拥有,并存放于设计防止未经授权的进入或使用的地方。校长可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随时搜查任何储物柜。除学校批准的锁外,学生不得在任何储物柜上放置锁。
查册物业
除校长外,任何人如欲搜查学生的储物柜或财物,须事先向校长报告。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校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搜查学生的储物柜或财产,除非此人有有效的搜查令授权搜查。
如果执法人员有搜查令希望搜查学生的储物柜或财产,校长应准许在校长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搜查。
搜查时发现的违禁物品,由建筑物负责人或执法人员保管。移交执法人员的物品,应当由委托人出具物品收据。
除随机搜查储物柜外,每次搜查应由校长作出书面报告,并提交给督学。督学应将书面报告副本存档。
当本政策中提及校长时,应解释为包括校长或指定代表。
批准日期:201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