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公共记录

董事会应指定一名信息自由官(监督员),有权根据《堪萨斯公开记录法》和其他适用法律建立和维护记录系统,并可指派其他地区雇员(书记员和所有建筑负责人)处理记录请求并担任记录保管人。托管人应在显著位置展示和分发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当地信息自由官规定的形式的小册子。

记录类型

公共记录是指由该区制作、保存或保管或由该区管有的任何记录资料,不论其形式或特征如何,包括在公众董事会议上展出的资料。

中央办事处记录

总监保存的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学区拥有的财务、人事和财产(包括实物和个人)。

建立记录

大楼负责人保存的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活动资金、学生记录和人事记录。(参见JR等)

公共访问

除《堪萨斯州公开记录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外,所有记录均应在任何学校或地区办公室的正常办公时间内开放供公众查阅。

督学将制定程序,以便在地区办事处关闭的正常工作日提供记录。应书面要求提供公开记录的副本。

查阅公开记录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地区记录的正式保管人提出。官方保管人应审查每个请求,以确定所请求的记录是公开记录还是受到《堪萨斯州公开记录法》的例外。托管人应当同意或者拒绝该请求。

托管人不予准许的,请求记录的人应当在请求之日起三日内收到拒绝记录理由的书面说明。如果请求者不同意解释,信息自由官应解决争议。

每项查阅公共记录的请求均应尽快予以处理,但不得迟于收到请求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结束时。如果申请没有立即处理,保管人应在三天内通知申请方提供公开记录的时间和地点。每个保管人应将所有的请求及其处置归档到相应的办公室,并按监督或董事会的要求作出报告。

委员会每年须为纪录副本订定费用。复印公开记录的费用,由索取人垫付。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官方保管人批准,文件不得离开其通常的建筑位置。

复制公开记录的收入将存入地区的普通基金。

性格

所有民政事务处的纪录,须至少保存法律规定的最短时间。

该职员被指定为地区保存的所有理事会记录的正式保管人。该职员被指定为地区办事处保存的所有记录的正式保管人。每个建筑物负责人都被指定为建筑物一级保存的所有记录的正式保管人。除法律规定的记录外,书记员还应负责准备和保存本地区有效运作所必需的其他记录。

学区员工应遵循学生档案政策中的指导方针。(通过JRD见IDAE和JR)

在某些情况下保留文件(见CNA)

批准日期:2017年2月6日